增值税附加税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增值税附加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不征收附加税的情形
《细则》还规定,以下情形不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 销售或者进口的免税货物;
- 销售或者进口的农业产品、农副产品和未经加工的农副土特产品;
- 销售或者进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范围内的货物和劳务;
- 销售或者进口的用于救济、捐赠、扶贫的捐赠物资;
- 销售或者进口的教科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 销售或者进口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个人所得;
- 销售或者进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附着物;
- 销售或者进口的金融、保险服务;
- 销售或者进口的邮政服务;
- 其他经财政部明确免征增值税附加税的货物和劳务。
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适用税率乘以销售收入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按照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完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包括加碘盐)、自来水;
- 单位食堂为本单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
- 纳税人销售的旧货、废旧物资;
- 纳税人销售的慈善机关、社会救济捐赠物资产;
- 纳税人销售的残疾人员利用其个人劳动所得的收入;
- 纳税人销售的教科书、教辅材料、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 纳税人销售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卫生材料;
- 纳税人销售的助听器、盲文出版物、导盲犬;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救灾物资、捐赠物资;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单位职工个人从境外带进境内的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家庭生活用品;
- 纳税人提供的基本生活服务,具体范围由财政部规定;
-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随机文章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