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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原始凭证由哪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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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原始凭证由哪个会计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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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制原始凭证由业务发生时填制的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签署或者由业务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根据会计部门的要求填制并签署。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填制的自制凭证

以下情况,由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填制自制原始凭证:

* 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事项 * 单位发生与其他单位的往来业务,对方未提供原始凭证的 * 会计部门明文规定其他需要由会计部门填制的情况

业务发生单位填制的自制凭证

以下情况,由业务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填制自制原始凭证:

* 业务发生时本单位在现场办公出差的会计人员填制 * 根据单位授权,由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填写,经会计部门审核后使用 * 根据会计部门的要求,由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填写,并由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签署

业务发生单位填写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 按要求取得相关资料,填写真实、清楚、完整 * 填制人签字或盖章,注明填制日期 * 会计部门审核并签章或盖章

例外情况

对于业务量大且不宜由会计部门统一填制的自制凭证,经会计部门批准,可以由经办人直接制作并签章或盖章。

填制自制原始凭证应遵循的原则

填制自制原始凭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 **真实性:**反映真实业务,无虚构或伪造 * **完整性:**齐全,包括必要的经济业务信息 * **及时性:**业务发生后及时填制 * **规范性:**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 * **保密性:**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保密

自制原始凭证的保管与销毁

自制原始凭证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15年。销毁时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