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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的发票勾选认证最晚是几号,发票勾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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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的发票勾选认证最晚是几号


每月的发票勾选认证最晚是几号
勾选认证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且未申报前进行勾选认证.举例说明:现在9月,这个月30号前扫描或者勾选认证,都可以作为这个9月所属期的进项,在下个月10月15日前且还没有申报9月属期的增值税前,可以通过勾选认证勾选9月所属期的进项.需要注意的是:
1、确认勾选操作是对当月所有已勾选发票的最终确认,一旦确认,系统将对数据进行处理,因此每个月只能执行一次,确认之后将无法回退.
2、系统有自动执行确认操作的功能,如果纳税人当月勾选了发票,忘记执行勾选确认操作,系统会在每月最后1日的22点自动将所有已勾选的发票信息进行自动确认.
3、如纳税人当月未勾选发票,无需专门执行勾选或确认操作.
4、若纳税人确认勾选之后,当月仍有发票需要抵扣(或退税),可进行扫描认证.
无法查询到需勾选认证的发票怎么处理
收到的纸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发票查询、发票勾选功能中始终无法检索到,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1、系统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需要1天,因此当天开具的发票无法在本平台进行检索;
2、此份发票的状态为非正常,且超过2个月;
3、此份发票已经超过抵扣时限;
4、此份发票在以前已经申报抵扣过了;
5、此份发票电子数据属于历史数据,尚未进入本系统处理的范围;
6、税务局端的相关系统、网络出现故障,导致相关发票数据未能及时的同步到本系统;
7、开票方未上传发票信息或者为假发票.
月末未查询到发票信息,可能影响纳税人次月的正常申报抵扣(或退税)业务,则建议纳税人仍使用扫描认证的方式.
每月的发票勾选认证最晚是几号

每月发票勾选认证时间

如果是正常申报,没有延期的情况下,发票认证时间最晚在每月15号(是通过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勾选认证的方式)申报截止期限之前。
具体到每月以公司举例:本月9月,那就是25-30号勾选认证,但有时候系统会延迟,在9月开的票在月底会不显现出来,就没法勾选,所以在10月报税之前也还是可以继续勾选的,只要是10月之前开进来的票,选择未报税就可以。其实勾选发票不是说每月必须进行的,看公司需要多少勾选多少,但也可以多勾选当留抵税额,这个税额是一直在里面可以抵扣的,像你说的有的月份忘了勾选,那留抵税额就起了重要作用可以让您本月少缴税或者不缴了。如果没有留抵税额又忘了勾选,那就只有缴税了。但你下个月多勾选或者把一年的票都认证了,那其实不存在多缴税的说法,因为你就只有那么多票可以认证。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发票勾选认证每月最晚时间

法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扫描认证是所属期内认证抵扣(就是当月认证算当月所属期),勾选认证可以在次月申报期且未申报前进行勾选认证。发票勾选认证每月最晚时间是增值税申报前。每月增值税申报前,可以勾选本月以前开具的发票抵扣上月的销项税额。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击“发票勾选”;选择“未勾选”的选项和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所选的开票日期区间的所有未认证的发票均显示出来;根据收到的纸质发票勾选所需认证的发票,点击“保存”后进行提交;然后到发票勾选选择勾选统计,点击申请统计,大约五分钟后,刷新,然后确认签名,打印勾选汇总表就好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增值税多久申报一次

一、纳税人申报时间: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增值税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申报增值税的具体流程:
1、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电子税务局之后,点击申报缴纳。
2、进入缴纳申报界面后,点击增值税适用于本企业类型的申报表,填写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收入填写在:第10行或者11行。
4、填写申报表后,在表尾的是否自行申报处选择是或者否,选择是,代表的是企业内部的人员进行申报。选择是否自行申报之后,再填写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号。
5、核对无误之后,点击申报。
三、增值税申报方式:
1、邮寄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五、增值税的范围和税率:
1、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2、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2)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4)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
(1)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2)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4、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1)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2)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六、税收类型: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七、纳税对象:
1、简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外资企业1994年之前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类型: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4、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八、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九、发票类型:
增值税发票分为: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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