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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务管理办法_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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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没收他人财物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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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允许,非法没收他人财产是违法的。但如果一个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没收其财产,那就是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指法律予以保护的私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依法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依据宪法的精神,参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有财产



刑罚里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有什么区别。

刑罚里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有的区别:

一、三者的概念不同:

1、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2、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法律依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二、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三、处罚类型不同:

1、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而没收违法所得,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观点:

(1)违法主体倾向于认为“得”是违法“利润”;

(2)处罚主体往往倾向于将“得”界定为全部违法收入(成本加利润)。

出现这种争论的根源在于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给出了“获利数额”、“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营业获利(扣除成本)”等多种解释。

对“得”的随意性解释为违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预留了空间,容易造成行政主体借此滥用权力,违法敛财,侵犯行政违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背离立法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初衷,违背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

3、违法所得是在营业额的基础上减去原始成本的剩余部分(营业额-原始量化成本)。在违法者的违法所得中,有可能包含尚未缴纳的税款。如果违法当事人在接受处罚之前已经缴纳税款,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予以扣除。

扩展资料: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

3.违禁品。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色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等污秽物品的宣传品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

违反财经纪律属于什么纪律

违反财经纪律具体属于哪种纪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金融和财务方面违反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通常属于违反党纪国法,具体属于哪种纪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性。

在中国,违反财经纪律主要包括违反财政纪律、违反会计纪律、违反税务纪律等方面。违反财政纪律包括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虚报、冒领、套取

积极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行为;违反会计纪律包括虚报账户、隐瞒账目、篡改财务会计资料等行为;违反税务纪律包括逃税、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不仅会影响金融和财务秩序,还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贪污受贿。

指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财物贿赂他人谋取自己的私利。

2、挪用公款。

指国家和集体财产,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或其他财物,占为己有或者用于非法目的。

3、虚开发票。

指企业或个人为逃避税收,虚构交易、虚开发票,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4、假冒伪劣。

指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制造假消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5、非法集资。

指以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危害社会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6、违规操作。

指在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等领域,以欺诈、操纵等手段,进行非法交易、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罚没财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详细知识可以参考下面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会计拿了公司5万块跑了属于犯罪吗?属于什么罪名

  会计拿了公司5万块跑了构成犯罪,应属于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万的话量刑应该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最多判5年。当然还要考虑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盗取公司财务算是职务侵占吗

盗取公司财物销赃了,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取的,算职务侵占;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则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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