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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还可以退回吗_为什么禁止回头背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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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背书回头票还能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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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程序合法,交易真实,承兑背书回头票可以使用的。

回头票就是有同一家单位两次以上背书的票据!便是A公司支付给B公司,而B公司(或者经过另几家背书后)又支付于A公司.这样的票如果你是用来等到时间托收的,则没什么问题,但如需贴现的话就比较困难了,一些银行不收回头票的.付款的话一些单位也可能会不要。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由于某一手背书人重复了,导致可追索对象相对减少。针对回头票,收票人要注意分析回头背书的合理性,根据背书上的单位作出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收取。

扩展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是指在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一手或多手背书后,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汇票出票人、收款人或者前手背书人进行背书的情况。回头票一般不影响票据的流转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但有两种情况需要引起承兑行重视。

A-B-A是指出票人出票给收款人,然后收款人直接背书给出票人的情况。A-B-A回头票,可能存在着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单纯融资,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

一般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对A-B-A回头票会要求比较严格或拒贴。

参考资料:承兑_百度百科

票据:背书、禁止背书转让

背书 譬如说甲开支票给乙, 乙怕甲这张支票会跳票,于是乙就要求甲找一个人来替甲保证这张支票没问题,甲就找了丙来替他保证,而丙就成了这张支票的保证人。所以我们可以说这张支票是丙替甲背书。现在新闻上所提及的某某某替某某某背书也就类似支票那样,就是某某某保证某某某做这件事情没问题或不会出错。 所谓的『背书』与『交付』都是支票转让的一种方式,两者有什么不同?简单的说:『交付』是直接将支票转给执票人而没有留下记录,而『背书』就是留下文字记载后再交付执票人;因为支票的定义是替代现金使用,所以在法律上定位是一种『无因票据』,就是说不管执票人是怎么拿到这张支票,只要轧进银行,银行就要从发票人户头支付这张票款。再谈『背书』,通常又分为『空白背书』与『记名背书』(见票据法第31条)。『空白背书』就是直接在支票背面签名或盖章后,交予新执票人;『记名背书』则是前执票人,要记载交付新执票人系为何人后,再予签名交付。而背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其交付行为是否为连续性,用以证明其权利。

禁止背书转让 支票右下角有时会加盖『禁止背书转让』,即限定仅能入指名抬头人帐户,不能转给他人。『禁止背书转让』并不是表示该张支票就真的不能转让,只是后执票人有无那个票据权利而已。通常注记『禁止背书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以后的纠纷行为;由于支票是无因票据,若一再的转让,最终执票人可能跟发票人一点商业关系也没有,但他可能以中间转让过程间的商业行为来对抗最先发票人,发票人岂不是要举证而穷于应付,因此一般较有规模、较有制度的企业,都会注记『禁止背书转让』,让交易付款行为单纯化,就你我之间的关系而已。另票据法上之法规规定, 发票人及背书人均得为『禁止背书转让』之记载,因此又产生不同之法律效力。发票人有记名(即书写有抬头人)并记载『禁止背书转让』,支票转让后一定没有权利;但如果是背书人所记载,支票仍然可以依背书而转让,而作记载之背书人,对于他禁止后再次由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就不负责任了。

票据背书分类如票据法规定:第30条 《汇票之转让方式与禁止转让》汇票依背书及交付而转让。无记名汇票得仅依交付转让之。 记名汇票发票人有禁止转让之记载者,不得转让。 背书人于票上记载禁止转让者,仍得依背书而转让之。 但禁止转让者,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之人,不负责任。

第31条 《背书之处所与种类》背书由背书人在汇票之背面或其黏单上为之。 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并签名于汇票者,为记名背书。 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者,为空白背书。前两项之背书,背书人得记载背书之年、月、日。

第32条 《空白背书汇票之转让方式》空白背书之汇票,得依汇票之交付转让之。 前项汇票,亦得以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转让之。

第33条 《空白背书汇票之转让方式》汇票之最后背书为空白背书者,执票人得于该空白内,记载自己或他人为被背书人,变更为记名背书,再为转让。

第34条 《回头背书》汇票得让与发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前项受让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得再为转让。

第35条《预备付款人》背书人得记载在付款地之一人为预备付款人。

第36条 《一部背书、分别转让背书、附条件背书》就汇票金额之一部分所为之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于数人之背书,不生效力,背书附记条件者,其条件视为无记载。

第37条 《背书之连续与涂销之背书》执票人应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但背书中有空白背书时,其次之背书人,视为前空白背书之被背书人。 涂销之背书,不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无记载。 涂销之背书,影响背书之连续者,对于背书之连续,视为未涂销。

第38条 《涂销背书之效力》执票人故意涂销背书者,其被涂销之背书人及其被涂销背书人名次之后,而于未涂销以前为背书者,均免其责任。

第39条 《背书人之责任》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背书人准用之。

第40条 《委任取款背书》执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为背书时,应于汇票上记载之。 前项被背书人,得行使汇票上一切权利,并得以同一目的,更为背书。 其次之被背人,所得行使之权利,与第一被背书人同。 票据债务人对于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辩,以得对抗委任人者为限。

汇票背书的转让背书

完全背书。完全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是指载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转让背书。完全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否则为无效背书。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此规定表明,在我国,汇票背书应以完全背书的方式进行,否则背书无效。
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或名称的 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均承认空白背书。 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写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
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向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的特点在于原票据债务人因背书而持有票据,成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回头背书的追偿权受到限制。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所载到期日届满后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未作规定。期后背书的效力较弱,它没有担保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例如,乙通过甲背书取得汇票后,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丙。乙对其直接前手甲背书的真实性应当负责。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给上一手吗?

可以。
这种情形,在票据实务中叫“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
《票据法》虽然没有引入回头背书的概念,但第6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回头背书的,只是对回头背书的效力有所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承兑汇票背书问题

1、背书简单说就是在承兑后面盖上企业的财务章和法人章
2、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3、承兑有问题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没有背书则前一家没法追索。
4、承兑在未到期贴现时,背书章很关键,必须是最后一家的背书人跟你家发生业务往来。你家提供合同或发票,银行才给贴现
5、承兑背书必须连贯,如A企业开给B企业的承兑,B企业作为第一背书人必须背书才能转让,否则背书不连贯不能生效
6、如A企业开给B企业承兑,B企业背书给C企业,C企业再背书给A企业或B企业,则此张承兑为回头票。很多企业不愿意要回头票,因为不能贴现只能到期托收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的概念以及相关影响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的概念:在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一手或多手背书后,其中一手又回到了汇票出票人、收款人或者前手背书人进行背书的情况。

相关影响:回头票一般不影响票据的流转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但有两种情况需要引起承兑行重视。

1、A-B-A回头票

A-B-A是指出票人出票给收款人,然后收款人直接背书给出票人的情况。A-B-A回头票,可能存在着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单纯融资,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一般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对A-B-A回头票会要求比较严格或拒贴。

2、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交付一定保证金,然后出票的功能,具有一定融资作用。因此,当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是关联企业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由于某一手背书人重复了,导致可追索对象相对减少。针对回头票,收票人要注意分析回头背书的合理性,根据背书上的单位作出判断,然后再决定是否收取。

扩展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投资者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市政实体。其特点是: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有效节约了资金成本。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商业交易融资称为承兑融资。

承兑汇票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公司:

1、存在改善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追索权。

2、卖方远期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3、卖方资金周转率提高,便利资金周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还可以退回吗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是还可以退回,但是再盖章就会变成回头票.虽说可以这样操作,但回头背书的票,未到期到银行是贴现不了的,只可以继续背书转让或者持手到期托收.
被背书人[Endorsee] :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经特别背书后,由收款人作为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上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下去,票据可以连续转让.
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但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都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商业行为含义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背书在商业行为中的意思: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比如说:我为这句话的真实性背书。
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做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
背书连续的涵义有多种界定,一些法学界学者认为,背书连续仅以形式上连续有效的背书存在为前提,至于实质上该背书是否有效,在所不问。但是,也有研究表明,不仅形式上,而且实质上也连续的背书,才能被认为是真正连续的有效背书。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由三个要素构成:一为背书连续将产生何种效力,二为背书形式连续应具有何种结构,三为不真实背书的认定责任及法律后果。从实际操作层面看,背书连续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应用性问题:一是,票据持票人能否依据形式连续的背书取得票据权利,还是仅仅依据形式连续背书取得占有票据的形式性资格,真正票据实体权利的取得,尚需要背书实质连续;二是,付款人对背书连续认定应尽怎样的义务。付款人对形式连续的背书付款,能否免责?
背书连续性问题涉及票据权利转移的有效性,进而影响票据的流通性,无疑是整个票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目前的票据业务和司法审判活动仍反映出票据法律规则网存在着实践中的盲点,所以,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实务的角度,研究和完善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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