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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超过期限未认证,怎么消除不被查出滞留票的问题,什么海关滞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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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增值税发票滞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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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现在没有滞留票一说,

2020年3月取消的自2017年以后开具发票360天的认证期限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八条规定,2020年3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什么是存根联滞留票

  一、存根联滞留发票的形成
  由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发票存根联数据与认证系统发票抵扣联之间的比对,不能够完全一一对应,在稽核系统中长期滞留着得不到认证系统抵扣联数据比对的存根联数据,这样就形成了存根联滞留发票。通俗些说,存根联滞留发票就是指金税工程系统中缺少抵扣联的专用发票。 存根联滞留发票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按照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如最常见的有一是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因购买货物而可能取得电脑版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一般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都是没有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形成的滞留票。二是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将抵扣联、存根联退还给销货方,而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同时开具了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销货方已报税,抵扣联已退回销货方,也形成滞留票。三是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达到账外经营偷税的目的,根据其偷税的需要来调控进项税抵扣联,对部分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入账、不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前二种因素造成稽核系统发票存根联数据滞留,对税收没有影响,第三种因素造成稽核系统发票存根联滞留,正是有待我们发掘的重要偷税线索。部分企业为了少缴税,经常采取销售商品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而如果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会出现零负低申报,就可能被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列为重点评估对象;还有,如果将购进货物全部入帐,而销售不记账,帐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为税务人员留下查账的线索。因此,企业采取“体外循环”,也就是帐外经营,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均不进行核算或另设一套帐核算,主动放弃一部分进项税抵扣权达到偷税的目的。除以上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外,还有由于某些客观因素造成抵扣联超过90日认证期限未认证,纳税人在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专用发票等情况,也会形成滞留票。 在金税工程运行之前,这类以抵扣联不认证、不抵扣进项税的账外经营偷税案,因其偷税动机的故意和作案手法的隐蔽,使得税务机关在对其作案证据进行收集时,不仅困难而且时间滞后、手段有限,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随着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对发票数据的全面采集,那些企图通过调控发票抵扣联的认证与否,进而达到账外经营偷税目的的不法经营者,在稽核系统所采集的发票存根联数据库中,都留下了作案的痕迹;如果我们能对稽核系统滞留的发票存根联数据加以分析,并对一些现有的数据辅之必要的改进,那么揭开这类账外经营偷税的黑幕,其前景是可以预期的。根据导致存根联发票滞留的原因是否与账外经营有关,我们将存根联滞留票分为正常滞留和非正常滞留两类。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的抵扣联对应的滞留存根联,以及红字发票对应的滞留存根联,为正常滞留票。纳税人主动放弃抵扣联认证进行账外经营形成的滞留存根联,为非正常滞留票。在目前防伪税控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协查系统高效运行的情况下,与通过“假票抵扣”、“真票虚开”多抵扣税款的偷税手段相比,主动放弃进项发票抵扣权的新的偷税方式,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不抵扣勾选有什么风险

增值税专用法票开具后对方亏者不抵扣会造成滞留票风险的发生。

具体情况如下:
1、即增值税专票开出后1一百八十天后,专票都没有被购货方认证;
2、滞留票的数量和金额多了的话,会引起国税专管员的注意,轻则会被要求写情况说明书面交代情况,重则会被国税上门查账;

分析详情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销和薯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2、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发票勾选不抵有滞留票发生的风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发票超过期限未认证,怎么消除不被查出滞留票的问题

呵呵,即使发票逾期没认证造成无法抵扣税款,也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的,不然会因此多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未认证的增票再不入账,就错上加错了,对企业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如果未认证的发票金额大,还可以向国税局提起补充认证,可以挽回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什么是滞留票,烦请举例说明一下,非常感谢!

滞留票 纳税人存在滞留票,应作如何处理?笔者试结合滞留票核查中发现的不同情况,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根据税务局对增值税滞留票的核查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出现滞留,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得抵扣项目未认证造成滞留。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进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等。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以上购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因此对相应的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造成没有抵扣联的认证信息,从而出现存根联滞留。对这类情况,纳税人一般按取得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额记了帐,不涉及帐务调整的问题,属于正常滞留。存在的问题在于纳税人存在不抵扣的专用发票不须认证的错误认识,应当加强宣传,明确要求纳税人取得政策不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也要进行认证,从而减少正常滞留票的数量。 2、因超过规定认证期未认证造成滞留。根据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不及时,超过了90天的认证期,因为知道已不允许抵扣,税额又不大,所以既没有认证,也没有向销货方退换票,而是直接全额记入了相关会计科目。这种情况,同样不涉及帐务调整,属于正常滞留。但应当提示纳税人注意发票抵扣的认证期限,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对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要提醒纳税人到销货方退换发票、重新取得认证、抵扣资格,以减少纳税人税款抵扣的损失,同时减少发票滞留。 还有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对已过认证期无法认证的发票,一方面未认证造成滞留,同时又擅自抵扣了税款。对这种情况,如果是纳税人自查发现、自行调整帐簿,允许其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还应当加收滞纳金、罚款,作偷税处理。具体帐务处理时,如果购进货物未参与产品生产、仍然在企业库存,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如果购进货物已参与产品生产并在2005年售出,则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纳税申报时,如果是自行检查调整,将进项税额加计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栏;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将其加计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栏。 3、销货方开出的正数发票当月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这种情况下,滞留票信息反映的内容是已作废的业务,不体现实际的购入,因此也属正常滞留,不需进行相应帐务调整。应要求销货方慎重开具专用发票,提高开票质量,尽量减少票面内容、密码打印等错误的出现,避免质量、价格尚未谈妥、或者不能确认收款就匆忙开票可能造成的发票作废情况,降低发票作废率,减少发票滞留。 4、销货方向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注销)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因购货方已不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导致发票不能认证,形成滞留。此种情况下,购货方按发票全额入帐(或购货方已不存在而无帐可入),不存在帐务和纳税调整问题。要减少发票滞留,应要求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减少随意性,做到及时向购货方交付发票,并随时了解掌握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情况,发现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替代专用发票。 5、销货方因存在大量无票收入,对开出后丢失或退回的发票,不作废原开具发票,也不开具负数发票冲减,而是直接重新开具发票交购货方认证抵扣,造成原开正数发票滞留。这种情况,出现一笔业务两份发票,购销业务已反映在经认证、抵扣的其中一份发票上,购货方帐务纳税和税额计算无误。销货方多开了发票但经无票收入部分的调整也没有造成多计应交税金。但是,销货方在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上存在问题,应对其发票使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其规范发票的填开和保管,减少此种发票的滞留。 6、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在认证前丢失造成滞留。购货方发票抵扣联丢失,本可以按规定要求销货方提供《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发票复印件,据以认证、抵扣该发票,但纳税人隐瞒不报,既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认证,也不抵扣,造成自身税款抵扣损失,也人为形成了发票滞留。对此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告知纳税人认证、抵扣税款的补救性规定,一方面要对其丢失发票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促使其规范认证行为,减少滞留票。 7、帐外经营造成滞留。即有真实的货物购进业务,发票保存完整或已损坏丢失,但未认证也未入帐核算,隐瞒相应的销售收入,形成偷税。对这种情况,不能按滞留票票面税额直接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当根据纳税人当期成本核算资料,将滞留票反映的购进材料折算出产成品,再根据同期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税款。没有同期产品销售的,应依照征管法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按照国税函【2005】280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具体帐务调整和申报表填报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调整,作补正申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主表第1栏及第2栏的“应税货物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 同时,允许纳税人将滞留票反映的材料成本补记入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滞留票价税合计)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根据当期成本核算资料折算的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费用) 二是经税务机关查处确认为帐外经营,通知补税: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补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主表第1栏及第4栏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 这时,纳税人也可以按滞留票票面内容,补记材料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上) 8、借名购物造成滞留。分两种情况:一是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关系,购货方不知情,此种情况,应对第三方延伸检查,追究其隐瞒购货可能形成的不记收入的偷税责任;二是购货方为完成销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进货物。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应将购销业务在会计帐簿进行核算,即反映货物购入及向第三方销售的全过程,就购销差价或返利部分申报纳税。购货方不核算上述业务,不仅造成发票滞留,也偷逃了税款,而且丧失了进项发票抵扣的资格,应就其货物销售部分全额补缴税款,会计调整分录是: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行调整) 或: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与上述帐外经营相同。 如果补记购货成本,可作以下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滞留票价税合计) 9、其他滞留。如购入工具、器具,零星费用开支等,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入帐,也没有认证形成滞留。这种情况,对收入核算基本没有大的影响,但反映了纳税人会计核算还存在问题,要责令其限期规范和完善,如经整改仍达不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的,可考虑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纳税人经自查、整改,发现涉及少缴税款的,可作以下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及第2栏的“应税货物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 相关费用列支,可将滞留票全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帐款”等科目。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因此上述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分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几种不同情况及相应处理。对于由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统一在“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核算。期末应结转该帐户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过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自开票日期180天的,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款了,属于滞留票,滞留票要写出详细的滞留原因,无正当理由不抵扣进项税的要补交滞留票中所含的税金及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还要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回金税盘。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2、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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