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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占税的纳税标准,农田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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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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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两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4、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标准

法律分析: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有:
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减按每平方米两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是什么?如何计算?


了解耕地占用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对于耕地占用税,如何理解?怎么计算?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特点:
1、兼具两种税的性质: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是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2、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税率,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来适应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耕地质量差别较大、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差悬殊的具体情况。
3、一次性征税。
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4、税收收入应用于建立发展农业的专业基金。
“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补偿性。
适用免征耕地税的情况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有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

一、正面回答
耕占税的纳税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的程度。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二、分析详情
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
三、耕占税率的规定有哪些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农业税交多少

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6%;抵扣以后基本保持在3%左右。根据其行业不同,适用的征收率也有所不同,分为分别是0%、6%、11%、17%四个档,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农业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

农业种植不需要缴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业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的包括:来自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其中的农业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以及水产品生产,农业生产者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初级的农业产品,具体的范围是有国家税务局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亏差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岁迅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乎空此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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