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存10年;
2、会计档案中,下列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
3、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会计档案,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销毁会计档案前,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予以妥善保存;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并做好销毁记录;
3、销毁会计档案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销毁情况。
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单位发生变更时,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给新单位。移交会计档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并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2、移交会计档案时,应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移交会计档案后,移交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移交情况。
会计档案是企业重要的历史资料,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销毁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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