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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筹建期,企业筹建期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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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筹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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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税法上,明确了筹建期终止的时间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但实务中,筹建期结束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具体还是当地税局的口径为准。

企业的筹建期允许有多长?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只是表示企业取得了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身份,但由于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并不一定代表企业就能够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了,如同题中取得营业执照之后仍处于筹建阶段。所以,开办费的归集期间是指筹建之日起到正式生产经营之日止。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结转后,“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应无余额。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另外,在发生开办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等

2.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计入各期应税所得额中。

3.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全额摊销企业的开办费。但是,在计算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应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

企业开办期的时间范围
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异很大,97年规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办期,03年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那天才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而且由于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这些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是如果是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大型商业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标准就不合适了。即使一般的工业企业,盖造厂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何况还要安装设备等其他的准备时间,所以以营业执照作为开办期的截止日期是不妥的。同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对一个优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开办费的计算上来。因此,05年8月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证,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这个规定基本与05年税务总局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例如一般的商贸企业和服务性行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筹建期和建设期有什么区别?

1、起算时间不同

筹建期在工程批准筹建起算;建设期在工程开始动工起算。

2、截止时间不同

筹建期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建设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完毕验收合格之日。

3、针对的目标不同

筹建期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建设期是针对工程来说的。

注意:

其实建设期开始时间可作为筹建期结束时间。

扩展资料:

建设工期一般是指从拟建项目永久性工程开工之日,到项目全面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建设工期主要包括土建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生产准备、设备调试、联合试运转、交付使用等阶段。

建设工期反映的是项目建设时间长短。从一个大范围来说,往往是以平均建设工期的长短来考核整个地区投资建设计划的情况。平均建设工期是若干建设项目的工期的平均数。

筹建期的具体界定?

要正确理解筹建期间

对于筹建期,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人对筹建期间的理解是企业开始筹建至取得营业执照之间,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税法上有三个文件,但比较模糊。

1.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按财法字3号: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可见生产经营之日并不是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这个观点是有误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各地为了征收管理的方便,会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也就是筹建期结束之日,您可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2.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分时间段执行两个不同的文件。

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其规定为“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规对于筹建期的确认时间的认定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比较模糊的,执行起来要看执行者的理解与认知。由于各地税务机构的执行标准不同,所以肯定存在对“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认定的差异,我们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应尽量与税务机关沟通,以争取对企业有利的确认时间。

企业筹办期和经营期如何确定?

1、税法规定,当企业有了第一笔销售收入时开始,就标志着开办期的结束,而企业真正就如到了正式的经营期间。
2。也是从这时候开始,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要在不少于五年内摊销完毕。
特此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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